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敦裕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敦裕鼎(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敦裕茂(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兼前二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蔡敦裕玫(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20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2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3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4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5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6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