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秉企業有限公司、林子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哲 訴訟代理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新台幣) 001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林子哲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1月1日 16,8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