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哲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新台幣) 001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林子哲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1月1日 16,8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