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采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張采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1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200 2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83 3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8 4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8 5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47 合計 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