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遠 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4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月30日 392,646元 FM0000000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