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呂幸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 年1 月20 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