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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林常智

  • 原告
    呂幸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呂幸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 年1 月20 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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