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杏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杏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經 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仲旻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1194-4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