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球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純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全球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純瑩 訴訟代理人 林清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9 月14 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球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純瑩 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8月12日 50萬元 C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