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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超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鑫
代理人
許柏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6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見
    本院卷第17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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