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柯玉鳳
- 原告德欣貿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聖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龍潭分行 110年5月5日 73,920元 NW0000000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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