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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俐文

聲請人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聖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3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
    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龍潭分行 110年5月5日 73,920元 NW0000000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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