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發光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集昌祥實業有限公司 褚烽生 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1年1月31日 112,508元 DW0000000 發光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