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潘正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343-8 728 1 2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810-7 40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