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野牛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春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8月6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野牛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3月10日 23,500元 UA0000000 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