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野牛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謝春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野牛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8月6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野牛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3月10日 23,500元 UA0000000 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