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藍碧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碧珠 訴訟代理人 張怡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4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興榮 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5月15日 98,440元 NLA0000000 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