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張正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14 至 96-ND-001043 30,000 3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