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麗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曾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111年度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1年5月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5月2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X294─6 1 45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