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汎達企業有限公司、范玥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 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1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寶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蕭智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 111年3月31日 662,128元 AA0000000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