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承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王承源(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王憶雯(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玫(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盧佳莉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0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30 000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00 0004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