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王承源(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王憶雯(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朱玫(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0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30 000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00 0004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