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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王承源(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憶雯(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朱玫(即王煜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0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30  000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00  0004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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