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1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欽銘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3月30日 266,730元 UA0000000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