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顏嫻蓁
- 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
5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6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5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
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
111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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