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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群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鑄
代理人
張育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群銳有限公司  廖山鑄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1年4月1日 222,863元 QD0000000號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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