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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逸倫

  • 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孫寄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而因故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15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15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2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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