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智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付款銀行 1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39萬600元 FA0000000 錩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