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智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付款銀行 1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39萬600元 FA0000000 錩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