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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廖子涵

聲請人
鹿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01     蔡昀庭 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6月30日   22,450元 UA0000000 鹿軍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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