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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容蓉

聲請人
彭鴛鴦
聲請人
彭國慶
聲請人
彭國順
聲請人
彭碧珠
兼上開四人
共同代理人
彭嬌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彭錦波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彭錦
    波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彭錦波之繼承人,
    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02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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