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彭鴛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彭鴛鴦 彭國慶 彭國順 彭碧珠 兼上開四人 共同代理人 彭嬌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彭錦波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彭錦波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彭錦波之繼承人, 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02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