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正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棟
- 代理人
- 施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