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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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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代理人
楊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111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月3日」。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除字第4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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