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喜多麗植原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銘
- 代理人
- 楊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111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月3日」。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除字第4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