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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容慈

聲請人
捷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叔棠
代理人
彭智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蕭雅存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2月28日 154,005元 TB0000000 捷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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