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謝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5757-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