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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紀榮泰

聲請人
李汝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2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200  3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4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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