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汝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李汝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2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200 3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4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