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聯京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魏丁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聯京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丁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9月9日刊登本院 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0日屆滿(其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