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卓立婷

聲請人
福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風
代理人
黃久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於110年9月24日將上開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衛爾安有限公司蔡惠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0年5月31日 7,941元 MA○○○○○○○  2 衛爾安有限公司蔡惠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0年6月31日 7,642元 MA○○○○○○○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