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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震武

聲請人
林展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2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3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4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5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6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7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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