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紀榮泰
- 原告李秉振、田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李秉振 代 理 人 田桂英(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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