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李秉振
- 代理人
- 田桂英(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