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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紀榮泰

聲請人
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財浩
代理人
黃詠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財浩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9月5日 347,801元 CLA○○○○○○○ 翔展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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