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財浩
- 代理人
- 黃詠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財浩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9月5日 347,801元 CLA○○○○○○○ 翔展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