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璧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催字
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0月22
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壁嫣 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08年6月14日 23,404元 DA七○○六七九○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