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曾琮皓

  • 原告
    品築家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品築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琮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邱佑儒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9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光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10年7月20日 4,452元 EJ0000000 品築家具有限公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