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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王忠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
    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加以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2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彭森榮 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110年10月10日 108,675元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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