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謝宜伶

抗告人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