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 抗告人
-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寶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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