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10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鑫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請求金額新台幣4,107,62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