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58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
麥基客速食餐飲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鄭修雄
債務人
債務人
葉昌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