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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劉秀珍

李承憲

趙晨宇

李泰模

蘇益賢

陳侑聖

楊謦伊

凃羿辰

林晉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債權人各別對債務人請求,依法應繳納聲請費4,500元)。

二、經全體債權人具狀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三、債權人劉秀珍、李承憲、趙晨宇、李泰模、蘇益賢、陳侑聖、楊謦伊、凃羿辰、林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務人田運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重新提出對話紀錄提及之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契約書影本(不得以line照相代之)。

六、提出系爭契約書所稱「診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執業證照。

七、依系爭契約書內容,由債務人田運霖擔任「診所」之負責人(指負責醫師),應提出田運霖之醫師證書及其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之證明文件。

八、具狀敘明:系爭契約書是否符合醫師法及相關醫療法規規定,是否有民法第71條前段「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無效之問題。

九、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十一、敘明債權人九人任職「診所」之期間起迄,每月薪資若干,本件債權人九人各別請求之簡明計算式,並以明細表說明,同時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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