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85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韓宗平
- 債務人
-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