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8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85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韓宗平
債務人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債務人
債務人
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