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號
- 債權人
- 文山汽車行
兼法定代理 高思駿
人 4號
上二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范光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健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文山汽車行係合夥組織,高思駿係文山汽車行之負責人,債權人未敘明高思駿亦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署之靠行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