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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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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湖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預借薪資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預借薪資時,所簽章之借款憑條或類此書面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預借薪資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並由其簽收證明。

3、具狀說明債務人何時離職及離職前始終未清償上開預借薪資。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2、具狀表明為票款請求。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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