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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3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重新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須簡要敘明人、事、時、地,並說明是否已對待給付,暨請求權基礎(買賣或承攬,亦或兩者之混合契約)之請求,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契約書或類此之書面)。

二、債務人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147,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或加工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又請求金額147,000元是否全部係成品價金?亦或包含模具費用?若是,應提出與模具費用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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