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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林振煜

  • 當事人
    台灣創智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3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創智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其中貨款新台幣(下同)18,661,249元部分之下列事項: ㈠經兩造簽章之貨品買賣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影本。 ㈡釋明請求貨款金額18,661,24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㈢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㈣已屆兩造約定給付貨款日期?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其中9,388,205元部分究係請求給付票 款或借款? ㈠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總金額等。 ㈡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 ②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公司給付符合請求總金額28,049,454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貨款金額及借款或票款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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