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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啓光、劉家遊、劉曾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6,52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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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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