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265號
- 債權人
- 瑋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55,23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派遣人力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派遣人力之姓名、工作起迄期間、計費方式及計費明細表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