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59號
- 債權人
- 黃鈺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俊為即修築室內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修築室內裝潢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俊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第三人威迅企業社出具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明細、金額即與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74,500元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已支付第三人威迅企業社374,5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