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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黃鈺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俊為即修築室內裝潢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修築室內裝潢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俊為之記事勿省略最新戶籍謄本、第三人威迅企業社出具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明細及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74,500元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亦未提出債權人已支付第三人威迅企業社374,500元之證明文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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